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新昌县**限公司、梁**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限公司、梁**、甄**、新昌**有限公司、黄**、新昌**有限公司、石**、吕**、新昌县金潮轴承厂、梁**、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限公司的财产已查封尚在处置中,但已明显不足清偿;新昌**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已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新昌**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已处置清偿抵押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查封,因涉案较多暂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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