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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中国建**限公司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袁*、章**、袁*、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0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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