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