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额××款××司与被告新昌**械有限公司、张**、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额××款××司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昌县××额××款××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新昌县××额××款××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