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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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