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