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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中国**限公司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限公司××支行与丁**、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丁**签订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FQCB20071075)。该合同约定,被告丁**向原告借款14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1775‰,月归还本息共1744.27元,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被告周**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07年10月18日,被告丁**及周**提供新昌县丰岛花苑新镜路358号房屋对上述借款本息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现起诉要求:1、被告丁**及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571.8元及还清之日利息;2、被告丁**及周**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3、被告丁**及周**若不能资金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则有权在其范围内对被告丁**及周**提供座落于新昌县丰岛花苑新镜路358号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新**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周**结欠原告中**限公司××支行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7.1775‰支付利息,2009年11月15日前的按揭已付清;从12月起在每月15日前,被告丁**、周**按原来与原告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等额归还借款本息1744.27元。

二、被告丁**、周**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额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4000元。

三、被告丁**、周**若不能用资金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丁**、周**的抵押物新昌县丰岛花园新镜路358号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新**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后不足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丁**、周**负担,于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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