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住**××中心诉被告王*、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与金华嘉**限公司、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作银行与徐**、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交通银**兴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钟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章与中国建**限公司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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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浙江**银行城东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中国工**限公司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