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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住**××中心诉被告王*、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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