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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中国工**限公司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何*、何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314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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