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诉被告叶**、卢*、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死亡,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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