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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5元,由原告交**限公司绍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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