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孙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华婺城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何**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胡**、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胡**、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华金东支行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叶**、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中国农**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