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余成士、余**、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周**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农**限公司金华城西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光大**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金厂与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金华**限公司市府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浙江金华成泰**汤溪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浙江金华成**公司江南支行(以下简称成泰银**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