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与被告金**有限公司、金华市**限公司、金华银**限公司、李**、练水香、金**、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09元,由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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