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与被告金**有限公司、金华市**限公司、金华银**限公司、李**、练水香、金**、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09元,由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胡**与胡**、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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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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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聪竹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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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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