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洪**、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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