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华金东支行与被告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华金东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胡**与胡**、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城西支行与项忠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华婺城支行与金华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浙江金华成泰**汤溪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王**、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中国建设**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