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金华分行与被告卫**、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州**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卫**、陆**、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14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台州**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