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工商**华铁岭头支行、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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