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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市婺城支行与叶**、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与被告叶**、徐**、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68元(已由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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