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钱**、莘**、骆**、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金华银**婺城支行与金华**有限公司、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黄**、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作银行与章*、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姜**、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倪**、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郑**、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钱**、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赖**、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黄**、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王国前、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