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郑**、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郑**、周**、祝**、范**、叶**、何素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郑**已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13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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