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作银行与被告申*、金**、范**、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作银行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作银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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