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诉被告宋**、王*、陈**、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
村商**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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