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浙江金华成泰**塘雅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诉被告宋**、王*、陈**、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

村商**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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