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银**金东支行与楼**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7642.58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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