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与金华市**器有限公司、金**、胡**、金**、卢**、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器有限公司、金**、胡**、金**、卢**、郑**所有的在金融机构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金华成**公司岭下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器有限公司、金**、胡**、金**、卢**、郑**所有的在金融机构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