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限公司、黄**、沈**、傅**、沈**、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6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63元,由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