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金华**有限公司、永康**有限公司、楼琴书、王**、胡*、陈**、黄*、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6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268元,已履行922589.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的房产、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金*执民字第6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