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银**金东支行与金华**有限公司、浙江现**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华银行股**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限公司、黄**、沈**、傅**、沈**、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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