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华银行股**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限公司、黄**、沈**、傅**、沈**、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宋**与浙江金华成泰**塘雅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金华成泰农**傅村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塘雅支行与金华市明越饲料厂、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孝顺支行与胡**、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银**金东支行与吕**、楼浜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楼浜勤与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鞋塘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孝顺支行与何**、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银**金东支行与金华市**工艺品厂、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