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喻金土、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喻*土车祸受伤,其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金*执民字第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