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曹宅支行与被告黄**、姜**、吴**、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