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华成**公司曹宅支行与黄**、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曹宅支行与被告黄**、姜**、吴**、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份有限公司曹宅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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