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限公司与金华市**材装潢店、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旭权板材装潢店、蒋**、王**、帅援邻、施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