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旭权板材装潢店、蒋**、王**、帅援邻、施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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