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限公司与金华市**材装潢店、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旭权板材装潢店、王**、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金**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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