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与陈*、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与被告陈*、胡**、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岭下支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浙**合作银行岭下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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