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与被告陈*、胡**、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岭下支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浙**合作银行岭下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