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华乐箱包有限公司、王**、陈**、黄冰、蒋**、金华市**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金东支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金东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8元,减半收取6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9元,由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