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银**金东支行与金华**有限公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华乐箱包有限公司、王**、陈**、黄冰、蒋**、金华市**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金东支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金东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8元,减半收取6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9元,由原告金**限公司金东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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