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与被告叶**、俞**、蔡**、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岭下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合作银行岭下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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