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与方**、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与被告方**、陈**、陈*、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作银行孝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合作银行孝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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