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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武义支行、武义**璃瓦厂与武义**璃瓦厂、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县武陶琉璃瓦厂、李**、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武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2元,减半收取115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1元,由原告金**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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