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县武陶琉璃瓦厂、李**、郑**、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武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2元,减半收取115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1元,由原告金**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