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李**、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但暂时无法变现。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119号
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