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厦**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华夏银**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俞文明、陈**、林**、张*、郭**、林**、陈**、杨**、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以厦仲(2015)3964号u0026ldquo;关于XA2015-0535号仲裁案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函u0026rdquo;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华夏银**福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73170.52元的财产。申请人华夏银**福州分行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华夏银**福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俞文明、陈**、林**、张*、郭**、林**、陈**、杨**、王婷名下价值3073170.52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司福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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