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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厦门分行与漳州市**发有限公司、南靖**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厦门分行与被告漳州市**发有限公司、南靖**限公司、厦门万**有限公司、邹**、陈**、郑*、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厦门分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厦门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4元,减半收取3080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厦门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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