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沙县**有限公司与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调解书所确定的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谢**名下位于沙县高砂镇龙慈村的林权{林权证号为:沙政林证字(2007)第12783号,宗地编号为:(0408)073,他项权证号为:他项(2010)第00039号},现因上述林权在短期内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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