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周来进、沈**、南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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