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周**、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永春县支行与姚**、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永春县支行与陈**、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福建永**品有限公司、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永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陈**、谢荣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蔡**、辜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肖**与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斗信用社与林**、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斗信用社与林**、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