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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