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龙文支行与刘**、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日法院向上诉人刘**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要求上诉人刘**限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依法申请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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