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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漳州分行与漳州市**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工**分行因与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中**公司、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工**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中**公司、黄**、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终。

原告诉称

原告工**分行诉称:被告力致家私公司向原告工**分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即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2日),年利率6.3%,由被告中拓工**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同时由黄**、张**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工**分行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力致家私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工**分行多次催讨,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拓工**司、黄**、张**均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4年9月27日,结欠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94824.02元(截止2014年9月20日)。原告工**分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力致家私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94824.02元(截止2014年9月20日),本息合计6394824.02元,以及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2、判令被告力致家私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中拓工**司、黄**、张**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复息,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中**公司、黄**、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工**分行举证:证据1、2013年(营业)字00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与被告力致家私公司对贷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证据2、2013年营业(保)字0091号《保证合同》,证明与被告中拓工**司对贷款担保签订保证合同。证据3、2012年营业(保)字L02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与被告黄**、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据4、《借据》,证明已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到被告力致家私公司账户。证据5、《欠息通知单》,证明截止2014年9月20日被告力致家私公司结欠原告利息

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中**公司、黄**、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中**公司、黄**、张**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工**分行所举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工**分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并签订(2013年(营业)字00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即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2日),年利率6.3%等条款。2013年3月22日,被告中拓工**司自愿为被告力致家私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原告工**分行签订(2013年营业(保)字0091号]《保证合同》。2013年8月23日,被告黄**、张**自愿为被告力致家私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2012年营业(保)字L02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300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条款。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工**分行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力致家私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中拓工**司、黄**、张**均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4年9月27日,结欠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94824.02元(截止2014年9月20日)。原告工**分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工**分行和被告力致家私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工**分行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力致家私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已履行合同义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力致家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且截止2014年9月20日利息计394824.02元也未能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工**分行请求被告力致家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和支付暂计至2014年9月20日的利息以及2014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息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被告中拓工**司、黄**、张**自愿与原告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中拓工**司、黄**、张**与原告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自愿对上述贷款6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工**分行请求被告中拓工**司、黄**、张**在保证范围内对6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力致家私公司、中拓工**司、黄**、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漳**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漳州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以及至2014年9月20日利息计394824.02元,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福**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黄**、张**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张**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64元,由被告漳**饰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黄**、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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