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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新浦路支行与欧**、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原审被告汤**、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欧**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但上诉人欧**在限期内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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