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诉被告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