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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建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钟心花、邱**、曹**、曹**、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建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钟心花、邱**、曹**、曹**、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钟心花、邱**、曹**、曹**、陆**支付借款58475.5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元、受理费64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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