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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赖德景、卢**、卢**、朱**、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赖德景、卢**、卢**、朱**、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4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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