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2015)漳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锦绣名城F9幢604号房产(产权证号:漳房字第201102455号)。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林**以最大实现房子价值和最高实现清偿额度为由,经全部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同意并在本院监督下自行变卖,经漳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介绍,第三人蔡**、苏美美以人民币35.00万元购买所得,全部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经漳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介绍对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房产处置的行为,是经全部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许可,被执行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债权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依据(2015)漳执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锦绣名城F9#第7层604号房产(产权证号:漳房字第201102455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锦绣名城F9#第7层604号房产(产权证号:漳房字第201102455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蔡**、苏美美所有。位于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锦绣名城F9#第7层604号房产(产权证号:漳房字第201102455号)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苏美美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蔡**(身份证号码:352626197207172273)、苏**(身份证号码:352602197602042283)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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